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应当实现下列安全目标: (一)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免遭辐射危害; (二)确保在设施运行状态下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辐射照射低于国家规定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 (三)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缓解事故的后果。确保设施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辐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并保证那些可能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足够低。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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