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必须立即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