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必须立即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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