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或停运整顿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或违章从事军用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或擅自变更、转让安全许可证件的; (二)隐瞒、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的; (三)无故拒绝或阻挠安全监督检查的; (四)无执照或违章在安全关键岗位操作的; (五)拒不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不服从管理、违章或强迫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