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监督检查要求,但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强制性命令。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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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