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确认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命令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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