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组织合适的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执行指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凭其有效证件有权进入设施内及与监督检查任务有关的建造、运行或退役现场,调查、收集有关安全的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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