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 (二)核动力装置; (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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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