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任务包括: (一)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安全文件与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二)监督检查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相应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是否满足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监督检查安全有关活动是否按审评认可的设计、程序和质量保证大纲进行; (四)考察营运单位是否具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与措施; (五)评估营运单位的安全文化素养; (六)其他必需的监督检查任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