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许可证件期满后终止;安全许可证件的变更、延期或更换,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转让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任何安全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安全许可证件期满后终止;安全许可证件的变更、延期或更换,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转让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任何安全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