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颁发以安全审评为基础。国防科工委确认营运单位的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满足有关安全要求时,方可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