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获得并持有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担任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两年以上、成绩优秀者,方可指导他人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获得并持有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担任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两年以上、成绩优秀者,方可指导他人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