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建造(包括改建、扩建)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军用核设施开始建造(包括改建、扩建)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