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建造(包括改建、扩建)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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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