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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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