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