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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