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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