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