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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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