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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