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