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