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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