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九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