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八条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