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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