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