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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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