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合法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

(五)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具体见附件2。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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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