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