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跟踪
第十三条
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跟踪
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