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跟踪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按照核准文件、备案批复信息和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建设运营。投资补助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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