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复核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类型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复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

(二) 是否符合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及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一致;

(四) 项目建设运行条件是否落实;

(五) 项目是否达到合法开工的规定要求;

(六) 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用地是否节约集约,与服务功能是否相匹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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