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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