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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