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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