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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