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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