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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