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