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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