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