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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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