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三节 商 业 汇 票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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