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二节 银 行 汇 票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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