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二节 银 行 汇 票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