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二节 银 行 汇 票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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