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