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