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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