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