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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