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