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