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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