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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