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