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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