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