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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