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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